法律依據:《新鄉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用戶室內供熱溫度為18℃±2℃,不低於16℃。供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居民熱用戶設置室內溫度檢測點,定期檢測室內溫度。
第二十四條:供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供熱搶修制度和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加強管理規範服務,將規範服務的標準、內容、時間公開,接受用戶監督。設置報修和投訴電話,及時處理用戶反映的問題。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對服務質量和供熱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因經營企業的責任停止向用戶供熱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停止供熱的時間和當年的標準向用戶退還或者減收相應的采暖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