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的公證需要真實、合法、有效的個人身份信息。名稱具有明顯的個人身份特征,不能借用,公證處不能出具不真實、非法事項的公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1、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2、損壞、篡改公證文件或者公證文件;
3、以誹謗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取公證業務;
4、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5、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
6、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