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估價結果應由估價機構以書面估價文件的形式出具,並提交給估價委托人。評估結果請與評估委托方聯系。
3.司法行政部門只負責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登記管理,不具體從事鑒定業務。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和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都沒有規定“公布鑒定結果”是司法行政部門的責任,所以有時在省級司法行政網站上查詢不到鑒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