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二十三條禁止買賣國家所有的檔案。
國有企事業單位資產移交時,移交有關檔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部門制定。
檔案復制件的交換和移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委托檔案整理、保管、開發利用、數字化等服務的,應當與有資質的檔案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協議,約定服務範圍、質量和技術標準,並對受托方進行監督。
受托人應當建立檔案服務管理制度,遵守相關保密規定,確保檔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