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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股權劃轉是否需審計

法律主觀:

變更股東,肯定是股權轉讓的行為,是否審計,取決於股東之間的約定,法律上沒有特別的要求。不過,國有資產或集體資產股權轉讓需要審計。如果是個人公司,無需審計,按雙方協商的價格執行。但是如果該公司的股權轉讓價格太低,稅務機關會介入審查。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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