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現金等價物的短期投資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1)短期;(2)流動性強;(3)易於轉換為已知金額的現金;(4)價值變動風險小。因此,國庫券、貨幣市場基金、可兌換定期存款、銀行本票和銀行承兌匯票,通常在購買之日起三個月後到期或付清,可以列為現金等價物。企業購買的可流通股票雖然短期期限短,變現能力強,但由於變現金額不確定,價值變動風險大,因此不屬於現金等價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