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查詢 - 國有企業紀委書記任免程序

國有企業紀委書記任免程序

壹是紀檢組(紀委)組長(書記)由企業黨組(黨委)提出,或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中央企業工委提出,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進行考察。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同意,由企業黨組(黨委)按規定程序報請批準。

二是紀檢組(紀委)副組長(副書記)和監督機構領導幹部,由企業黨組(黨委)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後任免,任免通知抄送中央紀委、監察部和中央企業工委。中央管理的其他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機構領導幹部的任免,由中央企業工委和紀委負責。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三十八條黨委(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並保證出席會議的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出席會議的成員應當對任免事項逐壹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延期等明確意見,由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作最後陳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以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當出現較大分歧時,投票將暫停。

  • 上一篇:國家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公開平臺非法字符什麽意思
  • 下一篇:海南浩海旅行社靠譜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