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紀檢組(紀委)副組長(副書記)和監督機構領導幹部,由企業黨組(黨委)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後任免,任免通知抄送中央紀委、監察部和中央企業工委。中央管理的其他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機構領導幹部的任免,由中央企業工委和紀委負責。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三十八條黨委(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並保證出席會議的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出席會議的成員應當對任免事項逐壹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延期等明確意見,由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作最後陳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以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當出現較大分歧時,投票將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