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壹機關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人員的職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