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規範分部報告的編制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存在多種經營或跨地區經營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應當以對外提供的財務報表為基礎披露分部信息。
對外提供合並財務報表的,應當以合並財務報表為基礎披露分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