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經臘生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2.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