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也必須年報,不年報必被查。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14-15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登記機關將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個體工商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