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壹,沒有書面的合夥協議,但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合夥情況進行了核準登記的,又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合夥關系。此處,個人合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應視為特定的國家行政部門對個人之間的經濟組織形式形成的壹種確認,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認定個人合夥的成立。
第二、在無書面合夥協議又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核準登記,在具備合夥個人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同勞動的條件下,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可以認定雙方具有合夥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