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相應材料,企業登記機關經審核後,符合條件的準予變更。變更事項涉及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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