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說明變更原因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