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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減資需要公告嗎?

合夥企業註冊資本減少不需要公告,需要達到壹定期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註冊資本的減少應當由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決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

合夥人可以根據合夥協議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應當自確認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解散合夥企業,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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