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
合夥人可以根據合夥協議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應當自確認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解散合夥企業,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