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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名稱變更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1。合夥企業變更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的委托書;

3.所有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

4.營業場所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決定;

(3)加蓋合夥企業印章的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全體合夥人委派的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五)營業場所證明;

(六)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夥企業分支機構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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