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的委托書;
3.所有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
4.營業場所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決定;
(3)加蓋合夥企業印章的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全體合夥人委派的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五)營業場所證明;
(六)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夥企業分支機構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