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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是否有權開除合夥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企業有權撤換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執行合夥事務有不當行為;未履行出資義務;合夥協議約定的原因出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決議撤換合夥人:

(壹)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有不當行為的;

(四)合夥協議約定的原因出現。

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的名人。驅逐在被驅逐名人收到驅逐通知之日生效,被驅逐名人退出合夥關系。

被除名的名人對除名決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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