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是指全體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 * *共同經營,* * *享有利潤,* * *承擔風險,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兩個以上自然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經營,* * *自負盈虧,* * *承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法律客觀性: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