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期限、執行合夥事務等事項;
2.在取得營業執照前,不得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從事合夥業務;
3.合夥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
4.其他註意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條
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依法協商,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五條
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壹條
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合夥企業成立之日。合夥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前,合夥人不得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從事合夥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