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刪除第十條第壹款。二。第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後,必須在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建築經營活動。”3.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或者省有關部門考核合格。考核合格後,才能實施質量監督。”?四、刪除第三十六條。五、刪除第四十八條第(十壹)項。六、刪除第五十條第二款。
本決定自2005年3月6日起施行。
《河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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