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省經濟委員會的工業行業管理職責(不含煤炭生產行業管理職責)、原省信息產業廳的職責、原省中小企業局的職責、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的職責,整合劃入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三)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工業行業管理和信息化有關職責劃給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具體包括: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擬訂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工業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組織領導和協調振興裝備制造業,組織編制重大技術裝備規劃,協調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