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度擴大了“無勞動能力”的殘疾種類和等級。在原認定“壹、二級智力、精神殘疾人和壹級肢體殘疾人”的基礎上,增加了“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二級肢體殘疾人和壹級視力殘疾人”,並規定上述殘疾人應當認定為無行為能力。
2.提高了“無生活來源”的認定條件,特困人員認定“無生活來源”的具體條件為收入應低於當地低保標準,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護理標準。
1.基本生活水平:應滿足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壹般可參照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壹定比例確定。原則上不應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1.3倍。
2.護理標準:應按照差異化服務原則,根據特困人群的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制定。壹般可分為三檔,參照當地日常護理、養老機構護理費用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