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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新環保法第五十三條是環保法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中的規定,涵蓋了公民獲取信息、參與決策和監督環境行為三個方面。《規定》還規定,為保障公民的這些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義務公開環境信息,並為公民提供便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法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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