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刑法第254條為舉報人提供了打擊報復、陷害的刑法保護,但遺憾的是,這種保護是不完整的,因為它至少存在兩個嚴重缺陷:壹是本罪的主體僅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樣,那些因為舉報國企事業單位腐敗人員而遭受嚴重打擊報復的人,就得不到刑法的制裁。二是打擊報復的對象僅限於舉報人本人,同樣可能遭受打擊報復的舉報人近親屬被排除在刑法保護之外。
環保局負有保密義務,因泄露舉報人身份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應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