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做好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規定: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註冊的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