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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結算時未取得發票的財稅處理

企業在匯算清繳前取得有效憑證的,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如其在匯算清繳後取得有效憑證,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5號》的要求進行專項申報說明,然後允許進行追溯扣除,直至項目年度計算。如果企業實際發生的費用沒有開具發票,提供方沒有支付申報的收入,那麽這項業務不允許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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