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在印發工作規範的通知(財會〔2013〕20號)中,明確了工作規範的銜接過渡辦法:“工作規範施行前已經投入使用的會計軟件不符合工作規範要求的,應當自工作規範施行之日起3年內進行升級完善,達到要求。”
也就是說,對於2014年1月6日前購買或者企業自行開發上線的會計軟件,可以有3年過渡期。而在此日期之後購買或者開發上線的軟件,應當滿足工作規範要求,沒有過渡期。自2017年1月6日起,所有軟件都應當滿足工作規範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對於會計軟件的功能,過去發布的《會計核算軟件基本功能規範》(財會字〔1994〕27號)也有規定。對於工作規範延續該文件的規定,即會計軟件過去和現在都應當遵循的規定,是沒有過渡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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