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由保衛部門和保衛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經保衛部門和保衛機構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處理,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