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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獎懲

第二十七條對在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由保衛部門和保衛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經保衛部門和保衛機構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處理,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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