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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等級評定條件的中華人民***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

中華人民***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發布《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等級評定條件(2012年修定版)》的通知

工信計資〔20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各級資質評審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完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管理工作,進壹步規範信息系統集成行業,促進市場健康和良性發展,推動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做大做強,工業和信息化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組織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等級評定條件(修定版)》(信部規[2003]440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完成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等級評定條件(2012年修定版)》予以發布,自即日起施行。《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等級評定條件(修定版)》(信部規[2003]440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壹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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