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八條主管全國檔案工作,負責全國檔案事業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建立統壹制度,實行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檔案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本機關的檔案管理工作,並對所屬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