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是指企業以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許可給其他經營者,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