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確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自2065438年7月1日起,買方為企業的,在索取增值稅壹般發票時,應向賣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賣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壹欄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