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七條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指導、監督和檢查,對未按要求進行政府信息公開的,督促行政機關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追究責任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的,應當依法向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按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依法作出回應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