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充分協商和少數股東同意,公司控股股東利用其優勢地位,以多數短期出資通過股東會決議,侵害了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股東會決議無效。
股東,即股份公司的投資者或出資人,作為出資人,享有所有者按照出資額分享利益、做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