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簡易註銷公告應在公告期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工商部門遞交申請。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從提交簡易註銷公告開始至正式提交簡易註銷登記申請前主動撤銷簡易註銷公告,撤銷後不能再次提交簡易註銷公告、申請辦理簡易註銷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