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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相關產品國家衛生監督抽檢規定的結果公布

第二十二條 國家衛生監督抽檢結果由承擔抽檢任務的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公布具體的抽檢結果時,應向各相關省份通報,同時按照規定上報衛生部。

第二十四條 抽檢結果可以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形式公布。

第二十五條 產品抽檢結果公布的信息包括下列內容:(壹)產品名稱;(二)生產企業名稱(如生產企業或進口代理商根據本規定第十六條對樣品提出異議並有書面證明材料的,公布為“樣品標示的生產企業”名稱)。(三)產品規格;(四)產品的采樣地點;(五)產品的生產日期或批號;(六)檢驗項目及判定結果;(七)衛生部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場所抽查公布的信息包括以下內容:(壹)衛生許可情況;(二)從業人員健康和培訓狀況;(三)場所衛生條件;(四)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檢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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