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解決爭議的途徑消費者與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壹條
企業變更後,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原企業分立、合並的,可以向變更後承擔其權利義務的企業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