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展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未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適用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