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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機構調整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09〕21號)、《中共中央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9〕252號)。

(壹)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

(二)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除內貿管理、口岸工作、能源規劃以外的職責,原省信息產業廳的職責整合到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三)將原省經貿委的國內貿易管理、產業損害調查、重要工業品及原材料進出口計劃的組織實施職責劃入省商務廳,能源規劃職責劃入省能源局,口岸工作職責劃入省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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