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3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49號發布,根據令號修正)江蘇省人民政府123年2月27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壹條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有效防治危險廢物。為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本省危險廢物補充名錄》的固體廢物,以及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鑒定方法鑒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等各種有害特性,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或者生態環境造成直接危害的固體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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