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的職責和信息化有關職責劃給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三)將地方金融發展改革有關職責、企業上市工作職責劃給省政府金融辦公室。
(四)將能源管理的職責劃給省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