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及復印件;企業為原告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商業登記證等材料。
2.證明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借條等。)、收發憑證、信函等。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壹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所依據的請求和事實及其理由是否真實;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司法部-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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