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大約在1992-1995(不同省份)開始實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賬戶實施之前,國家社會保險制度是缺失的。當時已經參加工作的人,需要確定工齡,但是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所以國家規定,他們的工齡要作為參加養老保險繳費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之後按照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月數計算實際繳費年限。
以吉林省為例,吉林省從1995的7月份開始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如果某人在1980 1年6月份上班,然後正常參加養老保險到2013年5月份,那麽他的198001-199506期間視為繳費期間,199507-2066。
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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