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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訓機構監管政策

法律分析:國家監管有類似工商局、教育局等相關部門的管理教育培訓機構。

法律依據: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細則》。

第三十二條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依規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三十三條營利性民辦高校應當執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其他營利性民辦學校由當地人民政府學校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年度報告信息、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條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信息應當通過學校網站、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和設施公開,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公共閱覽室和信息檢索點,方便檢索和參考。除學校已經公開的信息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書面形式向學校申請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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