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通過微信平臺領取我公司紅包的員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600號令)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務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
因此,員工通過微信平臺獲取公司派發的紅包,屬於個人因任職而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