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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案例分析刻不容緩。。。。

旅行社的行為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屬於侵犯業務的行為。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

員工或職員的“跳槽”行為是企業商業秘密泄露的主要渠道。甲旅行社用高薪引誘乙旅行社的工作人員泄露乙旅行社的經營信息,致使乙旅行社的業務急劇下降,造成了壹定的經濟損失。

(2)商業秘密是企業的無形財產,不可侵犯。每個人都有不可侵犯的義務,員工也不例外。上述案件中員工的“跳槽”和商業秘密的泄露均構成侵權,應依法予以相應處理。獲取泄露的商業秘密的旅行社A采取了不正當競爭手段,也應承擔侵權責任,給予相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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