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按時公示即時消息的企業,在公示相關信息後申請遷出。
3.住所丟失的,企業可以通過登記的住所重新聯系,或者變更住所登記後重新聯系,申請遷出。
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需提交的材料:
1.企業申請遷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報告。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公司授權委托書(介紹信)和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律依據:《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壹)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二)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公示相關企業信息的。(三)公開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四)通過戶籍所在地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