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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企業職工辦理退休條件

景洪市企業職工辦理退休條件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壹條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該退休,按月發給退休費。(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幹部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工人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工作年限)滿十年的。(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3)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4)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申請辦理退休手續,壹般須經所在單位報經主管部門同意,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對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必須經過縣以上醫療部門認真檢查,出具診斷證明,並經過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方能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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