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雙重征稅是指兩個國家或地區各自基於其稅收管轄權的行使,對同壹跨國納稅人,就同壹課稅對象,在同壹稅收期限內,課征同壹或類似的稅收。
避免雙重征稅,國際通行做法為“抵免法”,即從應納稅額中抵免境外已繳稅款。這樣既可以消除國際間雙重征稅,又有利於更好地促進我國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增強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如果您企業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低於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抵免限額的,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據實抵免;高於抵免限額的,按照抵免限額扣除;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余額進行抵補。從受控的外國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抵免限額內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