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 境內投資者投資的境外企業的名稱、經營期限、合資合作夥伴、合資合作方式發生變更,或者註冊資本、投資總額、股權比例變更及發生其他資本變更,或者通過上市、收購、參股、換股等方式進行資本運作的,境內投資者應在變更發生後60天內,持如下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1.書面申請; 2.《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登記變更事項後將變更頁復印,原件返還); 3.投資主管部門對變更事項的批準或者備案文件; 4.相關變更事項的真實性證明材料,其中:境內投資者使用其境外投資利潤對其相關境外機構增資或在境外進行再投資的,應提交利潤分配決議、增資或再投資的相關協議。 註:3.4驗原件留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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